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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可以变更姓名吗?
时间:2021-03-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我国子女随父母姓,是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秩序的重要体现,法律也赋予了每个自然人姓名权,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自出生而始,至死亡而终。公民的姓氏选择应当在父亲和母亲之间进行选择,而不能自由的随意选择,而自古以来,中国人的传统是孩子随父亲姓。
  案情回顾
  12岁的小向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父亲向某云将自己的户籍登记姓名由“向某某”改为“郑某某”。
  被告向某云与郑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向某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约定儿子小向由郑某监护抚养。郑某在向某云不知晓的情况下,将小向的名字变更为母姓。向某云得知小向的名字已由“向某某”改为“郑某某”,遂将小向的名字改回“向某某”。
  在多次与父亲向某云沟通无果后,小向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原告小向本人充分表达了自己要求使用“郑某某”这一姓名的强烈愿望。在庭后的心理疏导过程中,小向也再次表达了对“郑某某”这一姓名的认可和喜爱。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小向从小学到中学长达7年的时间里,生活和学习都是使用“郑某某”这一姓名,小向这7年间在学业和艺术修养等各方面均有所成,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已经成为其人格标志,已成为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法院遂判决判决被告向某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原告小向将姓名变更为郑某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检察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我们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
  本案中小向已经年满12周岁,具有了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能明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法院判决其改回“郑某某”的名字,该符合小向的利益。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条之规定,在小向改回“郑某某”名字后,其父也不得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
  总之,未成年人姓名的更改既要尊重监护人的意愿,更要注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成长的角度进行考虑。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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