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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房产的归属,小检告诉你
时间:2021-04-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结婚、买房是人生中的两件大事儿。虽然人人都希望婚姻一帆风顺,但总有各种意外。当夫妻婚姻出现问题时,房产如何判定归属?婚前买房一定是个人财产吗?婚后买房一定属于共同财产吗?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产权又如何认定?
 
  就让小检带您了解一下
  一、婚前买房
  (一)一人出资:
  1、婚前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屋产权,均视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3、房屋落在对方名下,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4、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二)双方出资:
  1、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2、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如果不是同居期间,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二、婚后买房
  (一)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1、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如果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算个人财产。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
  2、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房屋算是共同财产,实际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二)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1、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如果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算个人财产。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
  2、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房屋算是共同财产,实际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三、父母出资买房
  (一)结婚前: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婚前财产。
  2、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会将房子判给房屋产权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补偿。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予登记方或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3、双方父母均出资。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房子落在一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二)结婚后: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子落在出资方儿女名下,属于个人财产。房子落在对方(或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时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3、双方父母出资,房子落在一人名下,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子落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附:民法典法条《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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