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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公益诉讼在行动
时间:2022-09-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食以水为先,水以净为本”。安全的饮用水水源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要任务,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实地走访排查饮用水源安全隐患
我院干警积极履行公益监督职责,调查走访过程中发现位于乌达区110国道滨湖路东侧2号饮水源二级保护区围栏大面积破损,保护区范围内存在牧民放牧的现象,并且水源地附近有3家养殖户私自搭建构造物用于养殖,畜禽排泄物、污水对一级水源保护区存在安全污染隐患。

整改前

整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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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消除水源地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情况,我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3份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保护水源地生态环境及饮用水安全。

整改后

整改后

整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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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看”见实效
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安排人员对保护区破损、缺失的围栏进行了修复,并清除了安全污染隐患。2022年8月8日开展“回头看”检查,乌达区110国道滨湖路东侧水源地安全隐患问题已解决,并将水源地保护区围栏由原来的100米范围向外扩大200米,切实保障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小检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止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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