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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检普法】之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
时间:2022-09-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一、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是指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所依法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加重赔偿,是在针对侵权人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侵权人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
二、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1232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被侵权人代表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参照适用。
三、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一)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二)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
(三)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四、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具体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量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人事后采取的修复措施和效果等因素,一般不超过基数的二倍。
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案例
案情回顾: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被告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又雇请李某贤将30车共计1124.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了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周边约8.08亩范围内的环境和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洞口组、江村组地表水、地下水受到污染,影响了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约6.6平方公里流域的环境,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请求被告公司赔偿相关生态环境损害。

 

生效裁判:被告公司将生产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处理,放任污染环境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且至本案审理期间,涉案倾倒废液行为所致的环境污染并未得到修复,损害后果仍在持续,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综合该公司的过错程度、赔偿态度、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到行政处罚等因素,判令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168000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57135.45元、应急处置费用532860.11元、检测鉴定费95670元,并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1406.35元,以上共计3025071.91元;对违法倾倒硫酸钠废液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小检提醒:

 

惩罚性赔偿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了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但惩罚恶意侵权人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才是目的,让我们共同增强保护优美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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