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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检普法】远离“美丽”陷阱
时间:2023-03-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美容机构逐渐发展壮大,部分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动起歪脑筋,虚假宣传、非法行医、假货频现、价格欺诈等非法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威胁到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

消费者务必要擦亮眼睛,首先了解什么是医疗美容?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如打针、激光、针灸减肥、抽脂、瘦身、毛发移植等都属于医疗美容。

医疗美容乱象

一、虚假宣传。医疗美容机构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当确保内容真实、全面、准确、不得虚构、隐瞒或者夸大事实,欺骗五袋消费者,部分商家通过“刷单炒信”等方式虚构交易、利用“种草笔记”“体验分享”等方式开展虚假营销。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从业人员及相关机构缺乏资质。一些不良商家只需参加几天的速成培训,就能为消费者打针甚至动刀。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所以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时要谨慎选择,注意一下几点:

一资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二环境。合格的医疗美容机构必须有相应的科室设置、基本设备和必需的手术器械。《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三人员。进行医疗美容服务的必须是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其他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流程。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五药械。使用设备需获得国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该有“械“准字号;药物应该有“药”准字号,即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很多产品如果是“消”“妆”字号,那这些产品属于卫生消毒用品、化妆品范畴,只能外用,一定不能用于注射。进口药品或材料必须标有中文标识。消费者还可以通过药监部门的官方网站,判断药物、器械等产品生产渠道是否正规,是否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查认证等。

最后要留好凭证,消费者应留好相关诊疗记录、诊断证明、医疗美容协议以及发票存根等相关证据。若发生医美纠纷,便于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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