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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暑”普法 安全一“夏”
时间:2023-09-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暑期遇夏天,昼长夜短,很多大学生选择打暑期工,不仅能获得经济收入,还能积累经验,结识朋友。但是,这个过程中也会存在很多问题。

问题一:暑假工与用工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

小检提醒:属于劳务关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构成劳动关系。

问题二:如果暑假打工期间受伤,能否按照劳动法维权?

小检提醒:因为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所以在假期打工受伤的,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而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以一般人身损害侵权为由向用工单位主张赔偿。

暑期遇夏天,适宜旅游。不仅能游山玩水,还能见开阔视野,增长见识但是,旅行中也可能存在很多问题。

问题一:游客可以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景点而要求赔偿吗?

小检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问题二:游客被强制购物是否违法?

小检提醒:游客在旅游期间的购物行为,应坚持平等自愿、公平等价的原则,外界一切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该买卖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因此若存在由导游、领队所实施的强迫行为,则可以向有关法院起诉,请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夏日炎炎避暑忙

安全出行切莫忘

祝大家暑期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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