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作为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怀”的民生工程,在发挥“扶危救困”作用的同时,有效预防了因生活困难引发的社会矛盾。近年来,在最高检的统一要求下,各级检察机关强化主动救助意识,深入推进司法救助工作。那什么是司法救助呢?小检为您来普法:
一、什么是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司法救助应救助尽救助、公平、合理救助、属地救助、辅助性救助四大原则。
二、哪些情形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形检察院一般不予国家司法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四、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提供哪些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家庭人口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导致生活陷入困难等原因;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刑事被害人本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刑事被害人近亲属的,需递交与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委或者居委会出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具体情况;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如法院执行情况、医院病历等;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等案件相关法律文书。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检察官在此提醒您,若您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确需申请司法救助,请致电12309检察服务热线或者前往乌达区人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