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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命100秒!胆战心惊!
时间:2024-03-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夺命100秒!胆战心惊!

办公室原创普法信息组 刘书呈

2024年2月23日4时,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6栋突发火灾。此次火灾共造成15人遇难,44人在院治疗截至2022年末,我国两轮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达3.5亿辆,相当于每4人就拥有1辆电动自行车。由于电动车不规范管理,进而引发火灾致人伤亡的事件不断增多。据不完全统计,电动车在火灾致人伤亡的案例中,90%发生在门厅、过道以及楼梯间等场所;80%的电动车火灾是在充电时发生,超过一半的电动车火灾发生在夜间充电的过程中;这个时间段往往都是人们熟睡的时候,即使发现了也没有时间逃离。电动自行车起火100秒,产生的毒烟即可覆盖整个房间和楼道,进而引发伤亡事故。

据国家消防救援局披露,2022年,单电动自行车火灾数量就为1.8万起,同比增长23.4%;2023年,电动自行车火灾数量达到2.1万起,同比增长17.4%。尤其值得关注的是,2022年,居住场所内因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池)故障引发的火灾3242起,同比上升17.3%。这些事故不得不敲响我们的警钟——电动车火灾已然成了火灾“重灾区”!

涉事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物业:

本案中,物业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参与物业公司生产、作业的工作过程中,违反了江苏省2020年12月颁布实施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确有困难需设置在建筑内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规定。与此同时,应急管理部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充电;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该“规定”虽未直接提及架空层不能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本次火灾事故致使小区15人死亡44人受伤,符合法律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自燃电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如果排除人为因素,起火原因跟电动车相关的话,一般有三种可能:电动车充电起火、电池热失控、电动车机电线路发生电气故障。

若是某电动车自行车自燃最终导致酿成灾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自燃的电动车主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当对在架空层停放电动车的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倘若其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或将面临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充电有危险是常识,作为所有人、使用人,在明知该行为具有风险的情况下,依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架空层充电,主观上具有过失,最终导致发生火灾,邻居死亡的严重后果。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故而,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或将面临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三)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若为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法律责任如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系停放过程中的电动自行车自燃引发,若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事故原因为电池热失控、电动车机电线路发生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则属于产品缺陷。则可以向产品销售者主张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若本次火灾事故却系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或者电池自燃导致,那么生产、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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