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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疆蒙芽·心桥未检 | 协同联动“组合拳”,未成年人有偿陪侍专项治理“进行时”
时间:2025-09-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部分营业性娱乐场所经营者为了牟取利益,组织、容留未成年人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不仅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容易诱使其养成不良行为习惯甚至滑向犯罪深渊,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线索,我院联合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乌达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乌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辖区内部分酒吧、KTV等营业性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组织、容留未成年人进行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在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雇佣童工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讨论会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整合,研究制定解决措施,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9月11日晚,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乌达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及乌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营业性娱乐场所夜场清查活动,乌达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娱乐场所是否设置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是否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是否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是否违法雇佣童工、是否完成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是否履行强制报告制度、是否张贴投诉举报电话等方面进行了重点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实行清单管理,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整改实效。同时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进行了法治教育和警示教育,发放《未成年人保护法》《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等法治宣传资料20余份,阐明违法违规经营的法律后果,强化其合法经营的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此次专项夜查活动对辖区内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及时清除了一批潜在的安全隐患。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坚持依法高质效履职,持续做实做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协同职能部门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社会突出问题的治理力度,共同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


达小检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1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规定,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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