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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牢脚底下的“安全”
时间:2020-12-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我国城镇化脚步的加快,一些“城市病”也随之而生,窨井“吃人”现象屡见不鲜。我们比较熟知的窨井案件:浙江杭州一位怀孕7个多月的孕妇掉进一窨井,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据孕妇的丈夫说,事发时他与妻子在小区内停车,妻子下车从副驾驶座走到后排取东西,不慎掉入窨井。丈夫当场跳入救援,体力不支,路人救起,孕妇等待救援队到救出已经无意识,送到医院抢救无效,孕妇和腹中胎儿死亡。重庆市潼南区凉风垭东圣街上,一对母子在人行道上行走时,孩子不慎掉下了3米深的窨井。由于救子心切,母亲不顾自己安危,也跳下了窨井,最终母子双亡等。
  看似小小的井盖为何却成了城市治理的“老大难”问题。就近些年来多地发生的窨井相关案件来看,既有一些地方的窨井盖存在着被不法分子偷盗或者损坏而导致行人伤亡事件时有发生的问题,也存在着打击乏力、罪名适用不准确的问题,还与背后“多头管理、权责不明”,以及多个部门遇到问题容易“拖、退、躲”有关。为了更好的托牢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以法治之力封牢窨井“吃人的嘴”,两高一部印发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回应了当前办理相关窨井案件的难点问题,而且比较有特点的是对管理人员失职渎职、不法分子破坏等致窨井“吃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对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窨井的小常识:在城市中,所有的公共供水、污水渠、电话线、光纤网络都可能透过窨井下的地下通道联结。窨井是其向地面的出口,被窨井盖覆盖。地下管道多是直线的,当需要转向时,在转向位设置窨井,目的是使直线管道不易阻塞,而且易于安装管线。除此之外,为了便工作及安全,在一定长度之管道中途皆会设置窨井,以便进出管道。窨井盖形状大多为圆形或长方形,大小刚好可让一个人进出。盖子为了耐车辆碾压,大多为铁制,上面会有各种花纹除了方便辨识,也可防止雨天时过于滑溜造成交通事故。一旦窨井盖被盗或破损,后果将不可估量。
  检察官温馨提示:
  1、公民自身要提高安全意识,尤其是在夜晚,雨天等光线不好的时候,更要时刻注意自己脚底下的安全。平时遇见窨井盖破损或者失窃的时候,做一个生活中的有心人,可以向相关责任部门求助并说明情况,或者帮忙用一些显眼的东西围绕在窨井口周围的方式来提醒过往的行人,以防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公民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井盖虽小,却也是人命关天。你以为你只是盗走了一个小小的窨井盖,没有什么大事,但是这一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可能是车毁人伤,更有甚者是会给不特定的人造成巨大的人身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同时偷盗者、破坏者也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巨大的代价,而等待偷盗者、破坏者的就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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