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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野生动植物日】 山林火灾防患于未“燃”
时间:2021-03-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3月3日是第八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今年的主题是:“森林与生计:维持人类与地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草原、森林是内蒙古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对于乌海来说林草地弥足珍贵,在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空气调节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乌海气候干燥,春季气候变化多端,常常出现大风天气,林下枯枝野草较多,容易导致山林火灾发生。
  检察官提醒
  森林防火期野外火源管理“十不准”规定
  1、不准在山上烧黄蜂、烧山赶野兽。
  2、不准在林区内丢烟头。
  3、不准在山上烧灰积肥。
  4、不准在山上烧木炭。
  5、不准在山上烧香烛纸钱、放炮竹、放孔明灯。
  6、不准在山边林内烧田坎、烧稻草、秸杆。
  7、不准在山上玩火或烤火取暖。
  8、不准使用火铳枪械狩猎。
  9、不准在林区烧烤食物。
  10、不准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进入林区内炼山。

 

 

  检察官有话说
  对于涉嫌破坏草原林地刑事犯罪案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检察机关将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按照“谁破坏、谁负责、谁治理”原则,全面贯彻“恢复性司法”办案理念,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保护好草原林地环境资源,积极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更好守护绿色生命,维护自然生态安全。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说法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预防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让我们行动起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好祖国北疆的绿水青山!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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