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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小检普法 | 邻里纠纷伤和气,邻里和睦家幸福
时间:2025-06-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一首源自六尺巷的“让墙诗”,传颂数百年。融洽的邻里关系,是每名居民的共同期望,社会的和谐发展,也离不开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

近年来,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命案呈逐年上升趋势,大家同住一栋楼、前后院、对面屋、楼上楼下,日常生活中难免会有磕绊和矛盾,本期“以案释法 防控命案”,达小检为大家总结2起因为邻里纠纷引发命案的真实案例。

以案普法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37岁)与被害人孙某某(男,54岁)是对门邻居。孙某某有犯罪前科,出狱后,生活贫困,经常酗酒闹事,打扰邻居正常生活。案发前3个月,孙某某曾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并持刀对刘某某进行了恐吓。案发当日,孙某某醉酒后到对门邻居刘某某家门口敲打栏杆制造噪音,并出言辱骂刘某某。刘某某恼怒之下,拿起自家门里的棒球棍击打了孙某某的头部,导致孙某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男,62岁)与被害人王某(女,48岁)为邻居关系。一年前,王某在自家院前和胡同口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付某某认为王某是针对自己安装摄像头,便怀恨在心;案发前,王某在自家门前倒过几次生活脏水,付某某认为王某泼倒脏水影响到其家周围环境卫生,便与王某发生了争吵,邻里矛盾再次升级,诸多邻里小事的发生,导致付某某一直无法释怀,伺机报复。案发当日,付某某骑三轮车尾随王某到其家玉米地,趁王某给玉米打农药时,从身后用镐头击打王某头部致其倒地,随后又用镐头击打王某头部和身体多次,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第二日,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达小检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期徒刑。


达小检提醒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年来,越来越多因“私自改动承重墙、擅自封包供暖、遮光、漏水、噪音、杂物堆放等原因”引发邻里纠纷,其实很多邻里之间的纠纷,都是可化解和解决的,邻居之间各有各理,不妨互相体谅,而不是互不相让,各退一步,就是向前一步。

对于无法解决的矛盾纠纷,邻里双方还可以积极向村(社区)、乡镇(街道)等部门反映,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可以向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反映,依规解决;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正当权益,消除不良影响;遇到情况特殊的邻居,要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备案,总之,千万不要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报复,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留下终生悔恨。

最后,送给大家一段顺口溜,希望大家牢记在心。“两家相距墙连墙,朝夕相处感情长。莫为小事起纠纷,成为仇人不来往。远水难救近处火,黄河长江隔路长。邻里和睦好处多,危难之时互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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