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两卡”违法犯罪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等基础电信运营商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及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案例一:某高校大三学生张某,偶然在网上认识了一个“老板”,对方自称在国外生活,但是要经常将国外的钱款转移到国内,需要很多银行卡用于收款,如果张某可以提供银行卡或介绍“卡农”,“老板”承诺支付张某高额报酬。之后张某不仅使用自己的多张银行卡帮助“老板”操作转账、取现或者购买金条等奢侈品,还陆续介绍自己的朋友有偿提供银行卡。其间,“老板”如约向张某支付数万元好处费。
好景不长,张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原来所谓的“老板”其实是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经查,张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电信诈骗钱款共计70余万元。
案例二:某校学生小李,在社会闲散人员小王的哄骗下,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3张电话卡,之后交给了小王。事后经公安机关案件调查发现,小李所办理电话卡,被违法犯罪分子用于拨打电话实施诈骗,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涉“两卡”人员还将面临以下惩戒:
金融方面:被惩戒对象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将会受到限制。同时,也会限制其使用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
电信网络方面: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都会受到限制。
信用方面: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惩戒对象,将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1.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重要证件,保护好个人信息,绝不出租、出售相关证件或信息;
2.不贪图天上掉馅饼的事,不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不帮不熟悉的人发短信、链接、转账等。
3.对于废弃的银行卡、电话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且将卡片内部的磁条剪断,做到不随意丢弃;
4.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个人账户的不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好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