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李红乘坐高铁,一路旅途顺畅,可就在列车即将到站时,李红座位正上方掉落一个行李箱,正好砸中她的头部,造成她受伤流血。之后,乘警立即来到事发车厢进行处置,查明行李箱所有人为李红前座的乘客张三。
列车到站后,李红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医,被诊断为颅外伤。李红认为铁路公司未依约履行安全运输义务,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应当赔偿损失。铁路公司则认为,砸伤李红的行李箱为张三所有,李红所受侵害由第三人造成,铁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三认为,其作为行李箱的所有人,在放置行李时已经尽到了一个普通人合理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配合处置该事件,李红受伤与铁路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关,应由铁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次协商未果,李红将铁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1129元、交通费3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将行李箱所有人张三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