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认为,小王在受伤时年仅8岁,其监护人应当为孩子的人身安全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小王的母亲明知其要去投喂流浪猫却不加以阻止,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过错责任。关于业主李某,其在固定的时间和地点投喂流浪猫长达两个月有余,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但客观上对流浪猫的聚集起到一定的“召集”作用,作为孩子的小王都知道到这个相对固定的地点投喂流浪猫,李某对小王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关于物业公司,其在小区公示栏及业主群发布公告是在该事件发生后,前期对于流浪猫狗的驱赶管理并不到位,应对小王的受伤承担管理不力的过错责任。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小王的监护人、业主李某和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分别为60%、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