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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1-03-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乌达区十一届人大
  

会议文件之20

  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318日在乌达区第十一

  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任勇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0年工作回顾

  2020年以来,在区委和市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下,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决策部署,忠诚履职、担当作为,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聚焦平安建设,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一)勇于担当助力疫情防控。建立防疫期间办案工作机制,加强与区法院和公安分局协调沟通,办理涉疫刑事案件1件1人。积极配合区防疫指挥部工作,及时成立院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摸排自查,加强机关内部防护。组织全院干警深入黄白茨社区等多个卡口开展轮流执勤工作。党支部被评为“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作为的基层党组织”,先后涌现出父子同上阵的林海刚同志、绘画记录抗疫的“宝藏姐姐”王春兰同志等一批优秀干警。

  (二)持续发力决战决胜扫黑除恶收官战。自扫黑除恶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涉黑恶案件15件61人,移送审查起诉涉黑恶案件14件79人,经审查,认定涉黑恶案件9件43人,提起公诉638人。跨区域办理自治区检察院交办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28涉黑专案【1】我院上下一心,秉持全院一盘棋思想,统一调配人员参与专案办理,并全力做好专案后勤保障工作。办案过程中,专案组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完善指控犯罪证据体系,向被告人充分释法说理,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开庭审理前,全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充分参与、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过严格审查、补查,历时半年,该案于2021年2月9日宣判,判决已生效

  (三)依法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全面落实捕诉一体办案机制2,受理审查逮捕案件6097人,已审结5895人,其中批捕4876人,不批捕101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56369人,已审结220278人,审结率85.9%。其中起诉169213人,不起诉5165人。高度重视特殊群体权益保障,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刑事案件,办理涉及强奸、故意伤害、诈骗等案件14件17人。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该制度办理案件200234,适用率90.9%。精准提出量刑建议162人,被采纳136人,量刑采纳率为84%。

  二、聚焦中心工作,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受理审查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7件17人,提前介入并批捕涉案金额高达122万元电信诈骗案件1件6人,全力消除市场风险隐患。落实“六稳”“六保”3要求,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受理涉及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审查逮捕案件8件15人,一审公诉案件7件20人。严格执行高检院关于办理涉企案件“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的要求,办理取保候审3人,不起诉2人,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邀请专家讲授优化营商环境课程,进一步提升干警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能力、素质。开展护航民企法律宣传系列活动,发放《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法律手册》600份,面对面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助力乌达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深入开展煤炭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倒查20年内办理的5127件刑事案件筛查出涉及煤炭领域刑事案件57件116册,发现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7条,已移交区纪委监委加大对涉煤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以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5人。

  (三)努力营造清正廉洁政务环境。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3件,受理职务犯罪案件8件13人,逮捕45人,起诉22,均已开庭,改变管辖2件3人,有力净化政治生态环境,护航地方经济发展

  三、聚焦民生民利,全心全意解民忧办实事

  (一)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摸排公益诉讼线索25件,立案18件,履行诉前程序18件,发出检察建议书17件,其中涉及食品安全领域案件3件、环境资源领域案件11件督促行政机关没收非法挖沙取土的砂石土19307.7立方米,清理垃圾20余吨,清理面积约24.5万平方米,清理堆存固体废料企业1家,整改个体堆煤场3家,切实保护社会公共环境在乌兰淖尔镇建设落成公益诉讼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工作,守护乌达百姓美好生活。

  (二)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年受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33人,批准逮捕11人。受理未成年人移送审查起诉案件56人,不起诉2件2人开展法治进校园工作,全院共有14人担任法治副校长,覆盖乌达区10所中小学组织环节干部及员额检察官共18人成立未检巡讲团,进校园讲授法治课8次,录制未检法治视频2讲,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有力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1名干警获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治进校园”巡讲突出个人表彰。

  (三)提高检察公共服务水平。全力服务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深入走访包联帮扶困难户6次,通过发展庭院经济、助力禽畜销售等方式助其脱贫,被帮扶户赠予锦旗表示感谢。帮扶因疫情包联社区结缘的留守老人“宋大娘”,鼓励支持她参与社区活动,助其改善晚年生活。“宋大娘”因疫情防控表现突出,被评为2020年“乌海身边好人”。积极开展包联共建小区工作,5荣获“乌达区2019年度包联共建小区工作先进单位”。认真落实司法救助4制度,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件,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6万元。上年度办理的1起司法救助案院采纳并改编拍摄为法治微电影《暖熹》,该电影被评为202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检察宣传优秀原创作品,有效传递检察温情,输出法治关怀举办“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5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引导群众依法合理有序信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四、聚焦公平正义,持续强化法律监督

  (一)强化侦查刑事审判监督。针对侦查活动,出台本院开展两项监督6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在批捕和起诉阶段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10份,办理立案监督4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1件。针对审判活动提起刑事抗诉案件2件。

  (二)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全年共办结民事行政检察案件23件,其中办理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职监督案件5件,发出检察建议3份,行政审判程序中违法监督案件2件,发出检察建议2份;办理对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件,办理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2件,发出检察建议1份,办理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12件,发出检察建议12份。对区法院近3年办结的民事、行政案件调取案卷33册,立案并发出检察建议14份,采纳率86%

  (三)大力推进刑事执行监督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未执行专项活动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共排查2013年以来实刑未交付人员21人现已收监15人;排查暂予监外执行人员17人,发现问题11人。对乌达区七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重点检查9办理漏管案件1件,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

  五、聚焦能力作风,着力锻造过硬检察队伍

  (一)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围绕“五强”7标准,打造多功能、标准化党团活动室,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党日、团日活动。坚持“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党建带团建”,讲党课与团支部学习相结合,提升传帮带作用。通过参与疫情防控、党员入社区、“七·一唱红歌等系列活动,激发党员内生动力,增强党员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被评为乌海市“红旗党支部”和乌达区第一批最强党支部5月荣获“2019年度全区五四红旗团支部”12月荣获青年大学习知识竞赛二等奖1名干警荣获乌达区“讲红色故事”比赛一等奖。

  (二)抓好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深化以案促改、净化政治生态”专项活动、“锤炼政治品格、弘扬担当精神”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严整改促提升树形象”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工作,夯实检察队伍政治理论基础。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定期开展肃清流毒工作,切实净化政治生态。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结合起来,努力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浓厚氛围。1名干警荣获乌达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奖。注重依托新媒体及时发布检察动态,创办《乌达检察》报刊5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321篇,大力宣传检察工作。突出抓好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防控,针对7·28专案制定舆情应对预案,严格实行“日监控、零报告”制度,营造良好网络舆论宣传环境。

  强化廉政教育和素能提升。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全年讲授廉政党课3发出节前廉政提醒8、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3不定期开展酒驾自查活动切实加强机关纪律作风监督管理,以零容忍态度防范自身腐败。10月荣获乌达区2019年度“清风机关”称号。坚持从严治检,严格落实“两个责任”,认真执行“三个规定”8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有力防范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发生。坚持文化育检,在内网网站开设“青春检察蓝”广播专栏,号召全院干警踊跃播音,展现检察人的亮丽风采。成立青年干警升旗队3支,每月举行升旗仪式,连续两年每日坚持工间操活动,打造检察队伍良好精神风貌。与区法院联合开展“我们的节日·端午”健步走活动,与区消防救援大队、手牵手爱心协会共同开展迎“八一”联谊活动,增强干警文化品位和团队精神。

  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密切联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积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等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先后邀请26名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座谈会、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听取意见、建议,切实将监督意见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及时公开各类案件信息,公开程序性信息433条、法律文书197篇,践行阳光检务,举行公开听证,增强司法办案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各位代表,回顾2020年各项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得益于区委、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人大、政协的有力监督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得益于政法各部门通力配合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在此,我代表乌达检察院全体干警,向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各部门以及各位代表、委员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总结工作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发展大局的力度还不够,优化营商环境还需进一步精准发力;二是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全面还不够充分,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有待进一步深化拓展;三是检察队伍建设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还存在差距,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2021年工作安排

      2021年,我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服务“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不断强化政治引领。将政治理论学习与业务能力培养相结合,切实提高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深刻学习领会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围绕新发展阶段、新发展格局抓好新时代检察工作。

  二是主动服务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政治安全、民族团结、生态改善、社会稳定“四条生命线”开展检察工作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更大力度加强民营经济保护。保障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高水平司法保护。推动扫黑除恶常治长效,深化平安乌达建设。

  三是注重深化法律监督持续推进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以降低“案件-比9为核心,提高案件质效,做优刑事检察。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强民事、行政检察。不断提升诉讼监督和保护公益质效做好公益诉讼检察。

  四是着力促进社会治理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持续推进检察工作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不断加强民生司法保障,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定》10,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系统保护。

  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不断加强院领导班子建设,提升凝聚力和战斗力。着力强化检察队伍建设,突出忠诚、干净、担当的用人导向,培养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依法办案、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2021年是“十四五”划开局之年,乌达检察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强化诉讼监督等方面有新担当、新作为,努力为乌达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有关术语解释

  1、 7·28涉黑专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8日指定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王永明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21年2月9日,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王永明等14人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包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5年不等刑罚,对被告人王永明、石莉芳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以王永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其他各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收益,孳息予以追缴、没收或退赔被害人。

  2、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

  即一个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以及补充侦查、刑事申诉等,全部由一名检察官或一个办案组负责。

  3、“六稳六保”

  六稳”是指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六保”是指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

  4、 司法救助

  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5、“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

  指检察机关在收到群众信访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补齐相关材料以及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等程序性回复,对于符合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3个月内答复办理结果,未办结的,答复办理进展情况。

  6、“两项监督”

  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7、“五强”

  政治功能强、队伍建设强、组织生活强、发挥作用强、群众工作强。

  8、“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9、“案-件比”

  即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定》

  该《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该《决定》的实施旨在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系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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