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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指南
时间:2018-07-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 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的一般程序

  (一) 管辖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 立案

  1.线索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限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情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公益监督等职责。

  2.线索移送。检察机关个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当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

  3.线索评估。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评估。

  4.线索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有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统一管理。

  5.线索备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诉前程序

  1.调查,包括调查方式,调查前提准备。调查内容等。

  2.审查,包括审查内容,讨论及审批程序,审查期限,审查决定等。

  (四)提起诉讼

  1.起诉条件及提交材料。

  2.诉讼请求。

  3.庭前准备。

  4.出席一审法庭。

  (五)二审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未生效裁判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庭。

  (六)执行

  1.启动方式

  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行政机关未按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履行的,由人民法院移送执行。

  2.费用

  检察机关不缴纳执行费用。

  (七)诉讼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对行政公益诉讼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

  二,案件范围: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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