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的一般程序
(一) 管辖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 立案
1.线索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限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情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公益监督等职责。
2.线索移送。检察机关个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当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
3.线索评估。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评估。
4.线索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有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统一管理。
5.线索备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诉前程序
1.调查,包括调查方式,调查前提准备。调查内容等。
2.审查,包括审查内容,讨论及审批程序,审查期限,审查决定等。
(四)提起诉讼
1.起诉条件及提交材料。
2.诉讼请求。
3.庭前准备。
4.出席一审法庭。
(五)二审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未生效裁判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庭。
(六)执行
1.启动方式
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行政机关未按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履行的,由人民法院移送执行。
2.费用
检察机关不缴纳执行费用。
(七)诉讼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对行政公益诉讼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
二,案件范围: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